鼓励建设“共性工厂”,逐步引导涉VOCs、涉水的建设项目进入“共性工厂”,从源头减少废气、废水的排放,巩固“散乱污”综合整治成效,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11月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可在11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多措并举加大共性工厂建设支持力度,提高VOCs治理成效,降低治理成本。
共性工厂可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传统产业提供智能代加工服务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通过将同一传统产业企业的加工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现产品的“分散设计、集中生产”。同时,共性工厂内运用智能化、柔性化的制造技术,实现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形成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模式。“共性工厂”可以是覆盖全生产过程的共性工厂,也可以是针对关键生产环节的共性工厂。
《意见稿》明确了共性工厂的范畴,主要定位于整合园区外零散分布的涉污企业,为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搭建规范、高效治污平台,在此基础上为所在区域或镇街产业发展所配套的涉及污染排放的项目或工序落地提供场所。
《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推广佛山、中山市经验,推动家具等行业污染工艺使用“共性工厂”,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厂除外)。
为了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优化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东莞严格项目准入。2020年起,东莞不再审批工业集聚区外新建、扩建金属表面处理工艺和VOCs重点行业新增VOCs排放的项目(市重大项目除外)。
此外,东莞国土开发强度大,没有大片集中空闲土地建设工业集聚区。全市镇村工业园区遍地开花,排污企业与集中居住区混杂,碎片化严重,缺乏统一集中的管理机构,难以整合成具有一定规模、统一管理、集中治污的工业集聚区。
在东莞建设“共性工厂”,不仅是现实需要,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佛山、中山等地推行“共性工厂”的实践表明,在家具、干洗、汽车配件生产等典型行业建设共性工厂,降低了污染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实现了互利双赢。
每个镇街同类共性工厂不超3个
东莞坚持问题导向,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积极开展排污许可与环评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妥善推进“共性工厂”建设。
目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已审批同意了8个“共性工厂”项目环评文件,还有多个“共性工厂”环评文件正在报批中。《意见稿》就是为了防止“共性工厂”出现遍地开花、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等问题,真正发挥“共性工厂”集中高效治污平台、为产业发展配套的作用,引导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意见稿》明确了“共性工厂”的选址要求和数量规模。
其中,“共性工厂”选址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建设。涉及VOCs、恶臭等废气排放的“共性工厂”,在厂界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
“共性工厂”的建设规模和数量要与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与产业结构相衔接,与发展需求相匹配,以推动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为导向,以所在镇街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基础。原则上,每个镇街同类型的共性工厂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共性工厂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结合市场供需的实际,可适当合理的调整。
《意见稿》鼓励国有企业、属地政府控股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共性工厂”。属地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共性工厂”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每个“共性工厂”须整合辖区内10家或以上同类型的企业或其工序,被替代企业或工序的有关资料需在相关环评文件中列明,包括企业名单、原辅材料清单、工艺说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承诺书等。
“共性工厂”将作为东莞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区域,形式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全面推进实施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门对“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共性工厂”,依法暂停审批、备案新入驻项目环保手续。
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排放科傅先生
电话:0769-23391131
邮箱:dghpk@dg.gov.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宏伟二路中段胜安大厦
邮编:523000